江苏省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名医李兴楼因收受医疗器械代表的回扣款并将回扣款分给科室成员被判刑11年6个月。2015年11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李兴楼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兴楼案能得到改判,二审代理律师武绍智的辩护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过程惊心动魄且充满艰辛。
武绍智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绿狗网联合创始人、著名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
《法律与生活》在2015年7月下半月刊中曾登载《江苏名医李兴楼的定罪之争》一文,引发读者关注。李兴楼走出囹圄后,本刊记者电话采访了李兴楼,并邀请武绍智律师详细地记述了其对此案的辩护历程。
发现案件问题
2015年4月28日,我在北京的办公室整理一起石家庄案件的开庭资料时接到了连云港市李兴楼妹妹的电话,其称李兴楼是江苏省灌云县人民医院的骨科主任,被一审法院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1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希望聘请我作为李兴楼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因为我刚承办了辽宁省和贵州省两起受贿案的辩护工作,长年累月的奔波让我很疲惫,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暂时不愿再接收新案件的代理。李兴楼的妹妹在电话中听出我的推辞之意后,当天中午,她便和嫂子一道匆匆赶到我的办公室,言辞恳切且迫切地希望我能为李兴楼辩护。
经过了解案情,我发现李兴楼案一审存在问题。在职业责任心的驱使下,又看到李兴楼家属焦急的神情,我与对方办理了委托手续。当时,因家属的律师费不足,我表示理解,称剩下的代理费可以缓交。
办完委托手续已过下午2点,此时,不仅飞往连云港的机票没有了,连火车票也买不到。李兴楼的家属非常焦急。若第二天出发,恰好赶上五一长假,会耽误10天上诉期。为了不误事,她们在北京借了朋友的车,与我连夜赶往连云港。
在路上,李兴楼的家属向我详细地介绍了李兴楼案的始末。借着车上微弱的灯光,我再一次仔细地通阅了此案一审判决书及案件相关资料。在路上的5个多小时车程中,我在车上完成了李兴楼的上诉书。
在五一假期前的工作日,我们一行人终于赶到了灌云县。
2015年4月29日9点,灌云县看守所一开门,我便会见了当事人李兴楼。50多岁的李兴楼是灌云县一带的骨科名医,医疗技术超群。他主管的骨科接受医疗器械供货商的回扣款后,作为骨科负责人,他把回扣款作为奖金福利分给每一位骨科成员,甚至医院的医疗赔偿也用此回扣款摆平。在与李兴楼的接触中,我感觉他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分子,不会与社会打交道。他被器械商举报受贿入狱,而其他得了奖金的人仍照常上班。
通过与李兴楼会面以及对案情的分析,我认为一审法院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80万余元判决其1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定性错误,将商业贿赂犯罪错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主体认定错误,将单位受贿错定为个人受贿;三是处理不公,李兴楼得到80余万元受贿款,却被法院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就此来说,骨科诊室其他获得50万元、30万元者也应同罪处重刑。但事实并非如此,骨科除了李兴楼一人被押,其他人均交款了事。
我的判断得到李兴楼的信服。但李兴楼担心我是北京的律师,当地司法机关是否能认可我?我安慰李兴楼说,我虽说不能承诺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我会尽全力,使用我掌握的经济犯罪辩护技巧为他辩护。李兴楼听后大为感动。
为了保证及时安全地上诉,我将准备好的5份上诉状让李兴楼签字画押后,双管齐下,多渠道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4月30日,我办完了所有上诉事宜,离开了灌云县,又马不停蹄地赶往贵州省进行下一起案件的辩护工作。
为开庭而奔波
2015年6月23日,当我查询到李兴楼一案到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我便从郑州赶往法院。向法院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后,我在准备复印卷宗时听说法官会见了李兴楼。凭借25年的律师经历,我感觉二审不会开庭审理此案。为此,我赶忙赶赴灌云县看守所会见李兴楼,询问相关情况。李兴楼告诉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已经提审过他了,前后不超过20分钟,没有让他陈述案情。
我意识到二审法院可能采用审查询问的方式结案。二审若不开庭,维护原判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我随即制定了《申请二审开庭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当天下午,我赶到连云港中院递交了上述文本,并向承办法官详尽地陈述了李兴楼一案的案情。法官听了我的陈述,称会将我的申请开庭意见向领导汇报,等审委会作出决定。这时,我悬着的心才落了下来。
此时,《法律与生活》记者不辞辛劳,对李兴楼一案进行实地采访,同时也听取了我对案情的观点。
之后,我在法院阅卷后,形成了《法律意见书》,送交给了承办法官和法院的领导。同时,我又到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要求帮助,与出庭公诉检察官进行了意见交换,并书面呈送了我的《法律意见书》。
9月22日,是一个令我兴奋的日子,因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我在庭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前后5次写了近7万字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以及我对案情、证据的充分了解和把控,使我的主要观点得到公诉机关的支持,当庭抗辩双方均认为一审定性错误,本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是单位受贿罪。加上庭前我嘱咐李兴楼不要纠缠细节,而要紧抓定性,二审的庭开得很顺利。
休庭后,法官对我说,这样条理清晰的庭审辩护很罕见。我的付出得到了肯定,心里有种说不出的高兴。
刑辩感悟
2015年11月10日,我们终于等到了李兴楼案的二审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定性,由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改判为单位受贿,刑期由11年6个月改为2年6个月。判决书下达时,刚好也是李兴楼入看守所2年6个月的时间。李兴楼于11月17日走出看守所,结束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日子。
通过辩护此案,我认识到刑事律师辩护事关重大,关系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律师工作一定要认真、周全,《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必须到位,对诉讼活动反应必须敏锐,这样才能赢得法官、检察官的尊重,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刑辩律师对待当事人不仅要了解案情,精神安慰也非常重要,但不能迁就当事人的不当要求。
在代理李兴楼案中,从2015年4月到10月6个月间,我前后30余次到看守所会见李兴楼,因而对案情、证据熟悉和充分把控,最终达到辩护之目标。
在李兴楼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另一起案件的受贿人家属听了我的二审庭审辩护后,在庭后当即与我达成我为其亲属辩护的口头协议。因而,我认为律师的工作不仅要执业规范和敬业,而且要注重细节。这本身就是一种宣传,会被社会认可。
如今,我仍在路上奔波。刑辩之路虽艰辛,但每当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神情,我心中就会充满干劲儿。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那些身陷囹圄而得不到公正对待的百姓,我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