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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1-10         来源: 绿狗网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298

上周,商标局公布了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公告。为适应《商标法》第三次修正,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理工作,商标局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国外审查标准,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此次修订。

此次修订新增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发展需求,我国2013830日修改商标法,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201451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正式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

2016年213日,我国首例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个通过实质审查的声音商标。

无独有偶,美国第一个核准的声音商标也是广播服务的商标,是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大家比较熟悉的声音商标还有诺基亚手机特有铃声、苹果公司Mac电脑的开机声音、米高梅公司电影播放时“狮子吼”的声音等。

什么是声音商标呢?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声音商标的审查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1)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此次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进行了规定。

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   声音样本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wav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四)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五)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六)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   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  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例如: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  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 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