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绿狗 | 服务专家平台 | 证据托管平台

文章详情

花花公子赴华维权,你买的PLAYBOY包包搞不好是假货

发布日期: 2017-05-22         来源: 绿狗网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768

近日知识产权报发布一则新闻,公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二审驳回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兔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判令上海宝兔公司与广州美兔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花花公子” 是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品牌,1953年创立于美国伊利诺斯州,英文名:Playboy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 Inc. 主要从事娱乐产业,旗下包括化妆品、箱包、杂志、传媒等各个领域。品牌诞生之初定位是高端品牌,后逐渐走向亲民路线。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华持有“PLAYBOY”、“花花公子”以及衍生的多个商标。

2000年6月,花花公子公司持有的“PLAYBOY”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列入全囯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此次知识产权纠纷起因是上海宝兔和广州美兔两家公司未经花花公子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钱包、皮带等商品上擅自使用“PLAYBOY”商标,侵犯了花花公子对“PLAYBOY”、“Playboy ICON”以及“兔头图形”等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早在提起诉讼之前,20144月和7月,花花公子就连续发表两份声明,称其从未将“PLAYBOY”商标授权宝兔公司使用。20149月,花花公子又向宝兔公司发出商标侵权的警告函。宝兔公司数次置之不理,花花公子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一审上海宝兔公司辩称其合法取得了“PLAYBOY”系列商标的使用授权;广州美兔公司则主张其为上海宝兔公司的合法授权经销商,并未侵犯花花公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主张,花花公子已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以宝兔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旭吴服装商店为共同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诉讼,鉴于法院已受理类似案件在先且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必须以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中止该案审理。

都被商标所有人诉至法庭了,为什么宝兔公司还理直气壮辩称其合法取得花花公子的商标授权呢?

事情是这样的,201211月,花花公子公司、GDB公司、ICON公司、SINO公司签订了一份许可协议,约定花花公子公司许可ICON公司使用“PLAYBOY”商标,许可商品为男士与女士内衣、家居服、泳装等商品,并约定未经花花公子公司书面许可,被许可方不得向任何关联方或第三方授予上述权利的转许可。

宝兔公司辩护中提出的合法使用权就是来源于这份四方协议。因为宝兔公司与协议中的一方SINO公司品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且同时从ICON公司处获得商标使用授权。

但是,SINO公司与宝兔公司签订的品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SINO公司并无权将花花公子的商标授权给宝兔公司使用,宝兔公司也不能以此获得“PLAYBOY”商标的品牌经营权。在无花花公子书面方式同意情况下,ICON公司并无许可或者转授权其商标使用权的权利,此举违反了四方协议的合同约定,于法无据。

法院一审判决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花花公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宝兔公司与美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宝兔公司未合法取得“PLAYBOY”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转授权给美兔公司进行销售,且自认其为花花公子的全国总代理,其行为侵犯了花花公子对“PLAYBOY”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花公子1953年创设的兔耳标志,时至今日仍然是全世界认知度最高的20个品牌之一,第一期花花公子杂志的封面是女神玛丽莲·梦露,现在一本全新的第一期花花公子,价值已经上万美元!

这样的品牌尚且面临说不清楚的知产纠纷,可见创名牌难,保名牌更难!

另外,正如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出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