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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张先生,一辆车卖三次,三次收全款

发布日期: 2017-07-04         来源: 绿狗网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437

今天要说的这件事有点厉害,有位先生把自己的车抵押之后又卖了三次,并且次次都拿到全款,难道现在世人还这么好骗吗??是吗??

张先生的发小李先生,在北京朝阳区开了一家火锅店,生意非常红火,仅一年多就回了本,现在已经筹备扩张第二家门店了!张先生与李先生从小一个大院长大,是很好的朋友,二人本来都是朝九晚五的上班族,现在李先生创业整个人都忙活了起来,并且收入也比以前翻了好几番。李先生眼红之际也下定决心,脱离早已厌倦的平淡生活——离职创业!

有天张先生约见李先生倾诉了心中的想法,李先生当即表态大力支持,并激扬慷慨的分享了自己的创业心得,听得张先生当晚便拟定了离职申请,无比坚定要开创自己事业的决心!

创业是一项烧钱运动,张先生深知其中道理,考虑到家中积蓄还要保障家人生活不能贸然提空,张先生于20173月向朋友A借款20万,并约定以自己的大众汽车作为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所投项目进展不顺,而张先生极为看好不想半途作废,加上合伙人信誓旦旦的保证,挺过困难期马上就能获得收益。情急之下,张先生联系了二手买家,把自己已经向A做了借款抵押的大众汽车,于20174月出卖给B,张先生每天都要出门去很多地方,没有车着实不便,向B表明情况后双方约定以12万元的低价成立交易,但交付时间延后半年,于201791日之前交付,交付时办理过户登记,而B已经把12万元价款提前结清。

5月初的时候,项目总算稍有起色,张先生终于松了口气,但是项目依然紧缺资金,已经投入了这么多,不敢再投了,但是又害怕不投连先前投入的都会打水漂,万般纠结之下,张先生决定冒一次险,又把自己的汽车再次出卖,于5月把车又卖给C,并完成交付,但借故推辞未办理过户登记,C已结清13万元的购车款。

6月份的时候先前与C前后看中汽车的D致电张先生,问他汽车是否出手,自己有意购买,张先生谎称没卖出去,自己创业急需资金,愿意以12万元把车卖给D,但是现在车开到外地了,可以先为D办理过户登记,车开回来马上交付,如若D不接受马上卖给别人。D鉴于过户登记的强大公信力,答应买车,二人于六月中旬办理完过户登记,D结清了12万元的购车款。

张先生非常懊恼,后悔自己太过冲动!他害怕,但是也想知道自己可能会面临什么风险,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ABCD谁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有例外,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只要求抵押人是有权处分,且抵押合同有效。虽未办理抵押登记,A依然是汽车的抵押权人。但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后张先生擅自把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B,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该出卖属于无权处分,但B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A的抵押权由此消灭。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BCD请求张先生实际履行债权有受保护的顺位,依照下列三个层次依序确立:

第一层次:交付;

第二层次:过户登记;

第三层级: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张先生已经在5月份把汽车交付给C,又于6月份给D办理了过户登记,因为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C已经于5月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有权请求张先生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D对张先生只能请求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至于B,虽然他最早与张先生订立汽车买卖合同,但是他只有在之后的多次买卖中既无交付也无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才能按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规则取得汽车所有权,显然,B才是最惨的一个,太过相信张先生,万万没想到!

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可别被欲望冲昏了头脑,保持理智,步步为营!成功没有那么难,但也没有那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