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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狗访谈

律师访谈-江苏名医李兴楼的定罪之争

 江苏灌云县名医李兴楼曾是当地医学界的骄傲,他的诊室内挂满了老百姓送他的锦旗。然而,由于收受医疗器械代表的回扣,将回扣款分给科室成员,这位名医陷入行业“潜规则”。2015年4月23日,李兴楼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然而,在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审理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对于李兴楼定罪产生分歧:灌云县检察院以单位受贿提起公诉,灌云县法院则以受贿罪定罪量刑,而辩护人认可检方起诉罪名。犯罪行为的认定关乎量刑幅度,此案如今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法庭审理。

名震一方的骨科名医

李兴楼救死扶伤的事情不胜枚举,他的医术医德让当地人交口称赞。陈胜说李兴楼的诊室墙面上挂满了锦旗,不是一层,是一层一层地往上摞,周边的县慕名找他做手术的人络绎不绝,很多患者指名要求李兴楼为他们做手术。曾经有一个省级骨科专家到灌云县医院交流,他给出李兴楼的外伤手术已经达到省级水平甚至比省级还要高的评价。

一名医疗器械商的举报

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在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植入性器材、高值耗材”的进入和使用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医疗器材公司业务员孙绪坤、陈凯、龚洪陈、殷好、周兆军给予的医疗器材回扣款共计397万余元及价值888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为龚洪陈等5人谋取利益,所收回扣款主要用于该科室、骨一科成员私分。李兴楼作为灌云县人民医院骨科及骨一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参与和医疗器械公司代理商回扣比例的约定,并经手收受代理商的回扣,事后参与私分。

  2015年4月2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李兴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兴楼构成单位受贿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李兴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李兴楼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追缴扣押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继续追缴李兴楼违法所得89万余元上缴国库。

  在看守所接到法院判决书的一刹那,李兴楼崩溃了,他没有想到,作为一名临床医生,他会被法院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判刑。两年的羁押,他等来的是十余年的刑期。

从单位受贿到受贿

  2015年6月29日,记者先后来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灌云县人民法院了解李兴楼一案进展情况。此时,案件在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在审案件不能接受采访。灌云县法院则表示,由于此案没有经二审法院最终定性,不便接受记者的采访。

  为此,记者采访了李兴楼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武绍智。武绍智认为,李兴楼的受贿性质应是单位受贿,这体现在,李兴楼收受回扣后,分到了包括李兴楼科室内的每个医生的手中,还有一部分是用于骨科的事务和开销中,实际上分到李兴楼的只有四、五十万,这与一审认定的数额有过高的出入。

  国有医院医生受贿药品回扣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对刑法第16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国有医院医生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符合《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刑法第163条中:“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其次,国有医院医生利用开处方之便,收受药商的回扣,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条件。再次,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侵害了国有医院的正常管理活动,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求。因而,对李兴楼等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此外,李兴楼作为一名医生,他没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和权力,他代表骨科收受耗材销售单位给予的回扣,源于他在手术中所使用的耗材,这种回扣明显不是公权力出售所得,因而一审法院认定李兴楼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错误的。

  依照《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李兴楼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处方权的回扣。

  且武律师认为,本案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李兴楼是受贿罪,那么在科室内分得回扣款的人,应是共犯,法律理应一并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同科室的人,除李兴楼一人被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之外,其他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灌云县检察院以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受贿罪定罪,但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李兴楼辩护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此案理应发回重审。

  我刊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相关案件

  2014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主任利用手中的采购权,2年多来收受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回扣26.3万元,他将该笔费用全部放进部门小金库,用来给科室人员发放奖金。这名主任最终被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医院被罚款10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本条的罪名也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