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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狗访谈

律师访谈——国家药监局要求四家企业停售召回含毒菌乳品回复

    绿狗网:国家质检总局4日公布了4家(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境内进口商进口了可能受到肉毒杆菌污染的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产品,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生产的受肉毒杆菌污染的产品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制的?

 

    黄律师:由于中国境内这4家公司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奶粉,因此,对该行为我国目前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来进行规范。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同时,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另外,对此行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同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绿狗网: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召回制度,在此次奶粉污染案件中,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四家企业停售并启动召回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召回程序的具体做法应该是怎样的?

   

    黄律师:在此次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召回程序是合法的,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因为,本次事件中牵涉面广,影响重大,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召回程序是合法的。
   

    召回程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召回制度,包括投诉、评估、缺陷鉴定、危险程度、危险发生几率、召回确认、召回信息的发布、召回实施等各个环节。我们国家直到2004年的3月15日出台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于,对奶粉等其他产品的召回,仍没有一个详尽完善的制度,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能对此次召回行为起到一定的法律支持。

    绿狗网:肉毒杆菌的芽孢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杀死,而一般给孩子冲泡奶粉时都是采用温水,根本杀不死肉毒杆菌,如果消费者喝了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造成人身损害,国内四家企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他们之间是否可以追偿?

    黄律师:肉毒杆菌是一种芽孢菌,芽孢的抵抗力极强,在中性条件下需加热煮沸6小时才能被杀死。如果消费者喝了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一,《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三,《产品质量法》,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消费者一旦因喝了含有肉毒杆菌的奶粉而受到损害,可根据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向相关生产者和经营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追偿,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对此都做出了统一规定,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相互都可以进行追偿。

    绿狗网:恒天然集团发布的声明中说,这些乳清蛋白粉去年5月生产,恒天然集团今年7月31日才最终检测出肉毒杆菌,并于8月2日向政府通报,这可以称得上瞒报、迟报吗?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对相关的企业和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黄律师:目前还不好认定,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虽然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但是,问题产品从生产到市场销售中间还有许多流通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感染到肉毒杆菌,恒天然集团从去年5月生产到今年7月31日监测出肉毒杆菌,这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认定后才能做出定论。不过恒天然集团从今年7月31日最终检测出肉毒杆菌到8月2日向政府通报,是否属于迟报,《食品安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上述条款中的“及时”做出限定或解释。


    如果相关企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确存在瞒报行为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存在失职行为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绿狗网:从导致中国乳业受到巨大冲击的三聚氰胺事件,到今年初的双氰胺事件,再到近期国家发改委针对暑假奶粉企业提出的反垄断调查,直到现在发生的肉毒杆菌事件,恒天然集团都榜上有名。2005年,恒天然与中国的三鹿集团签署合资协议,注资8.6亿人民币收购三鹿43%股份。2008年,三鹿奶粉曝出“三聚氰胺事件”倒闭,恒天然在华投资也由此受到重创。很多消费者对进口奶粉的质量安全产生质疑,以前很多消费者往往用进口奶粉和国产奶粉来划分质量问题,对接连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客观、理性的看待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您是怎么看的?

 

    黄律师:第一,不应过度地迷信洋奶粉,外国的奶粉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国外食品也经常发生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现象,食品安全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问题,一味地迷信洋食品并非是明智之举;第二,此次事件也给中国的乳品企业带来了一个机会,潜下心来重建信心体系,通过透明化生产过程等手段向国人证明自己产品的品质,加大对进口乳品的替代力度;第三,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尽可能的保存好购买凭证或收集相关的证据,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体系内,利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的积极维权,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