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部外国影视资料进入中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严格审查流程。而大家也知道一旦经过审查,时间上的拖延不说,从字幕翻译效果上也肯定是大打折扣。也是因此,字幕组得以应运而生。在很多网友看来,字幕组是一群因为喜好而自发组成的“义务劳动者”,正如射手网站长沈晟在公告中表述的:“我所希望射手网所具有的价值,就是能令更多人跨越国家的樊篱,了解世界上不同的文化。如果这个网站有帮到人,我就已经很满足了。”
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字幕组是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然而,也并不排除有少数字幕组成员,为了个人利益,而与盗版业者相勾结用于贩售来牟利。
所以,今天在此论述民间字幕是否侵犯版权时,不从感情上、从需求上去判断,而单从法律角度来剖析。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民间字幕组翻译字幕若没有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就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翻译权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即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的。
然而,民间字幕组的行为也不符合以上的两种合理使用的任何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