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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岁小朋友骑OFO被撞身亡,谁来担责?

3月26日下午,上海一名11岁的男孩骑着OFO共享单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碰撞,男孩遭碾压,送医后不治身亡。

OFO官方回应称,事发后立即与上海公安和交管部门取得了联系,已经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业团队,前往上海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北京的大小广场上,每天都有很多骑着共享单车嬉戏玩闹的小朋友,也有借共享单车教孩子骑车的爸爸妈妈,那景象特别美好!孩子都有爱运动的天性,记得我小时候也十分钟爱骑单车,记忆中还有爸爸一双大手稳稳扶着后座教我的印象!

共享单车给成年人提供了出行便利的同时,却因其特殊的监管机制不可避免的对小朋友产生了安全隐患,这次的事故似乎早在预料之中。我想肯定会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吃瓜群众站出来职责OFO, 怎么说呢,如果都是小黄车的错,岂不是意味着新的碰瓷时代即将来临?

我们看问题应该理性,不能一概而论,这个事件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需要了解:

第一、  发生交通事故时男孩骑的OFO怎么来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注册成为共享单车用户的时候,都会有一个小的勾选框——□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当然,绝大多数甚至所有人都是直接选上就跳过了,不会细看内容,但是不管你看没看,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用户资格,其中就包括“用户应为符合骑行自行车上路的年龄(12周岁以上)及身体条件的健康人士。”如果你家里有12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用其身份证号试试,是不能成为注册用户的。

那么就可能是:

(1)    某成年人用户(不是该男孩的监护人)为其解锁的单车

(2)    该男孩的监护人为其解锁的单车

(3)    其他人用完车后忘记锁车或者忘记拨乱密码,男孩趁机骑走

 

第二、  交管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的这个事件,还是要交警鉴定之后才能明确责任。


不过,无论如何吧,真的替男孩的家人难过,丧子之痛是及其残忍的,孩子对一个家庭的重大意义也无需我在此赘述。小黄车在上海是席卷全城的,走到哪里都能看见,于别人那是便利,于这男孩的父母,只是说不完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