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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9天的辩护,涉嫌受贿罪的副厅级校长走出看守所的?(一)

    一、案情介绍

    经人检举揭发,时任山东省烟台市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下称“龙矿集团技工学校”)校长的林校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决定及承诺为请托人亲属安排工作和办理合同过程中,从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间非法收受张强22000元、周越10000元、范作国5000元,共计37000元,为该三人谋取利益。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林校长退还张强20000元,另将剩余的17000元赃款主动交出。2009年3月17日林校长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侦查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4月20日公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林校长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校长被捕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遂着手准备为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偶然间在电视上看到关于著名的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的专题报道后,亲属一致决定委托武律师为林校长的辩护人。

(一)侦查阶段

武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林校长所涉嫌的罪名,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林校长后,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并且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武律师作为辩护人再次来到山东省烟台龙口市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校长,向公诉机关阐明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调取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问题的关键性证据:2006年3月15日,山东省民政厅为龙矿集团技工学校颁发的鲁民证字第000442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2008年8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鲁国资分配函(2008)39号文件《关于确认龙矿集团技工学校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结果的通知》中第一条再次确认“……龙矿集团技工学校已改制为山东龙口矿业集团技工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两份文件对日后的判决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开庭之前,武律师与其助手提前三日到达龙口市,在经过仔细地阅卷后会见了被告人,阐明了辩护思路,与被告人交换了辩护意见,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确定了辩护重点。经过一波三折,在2009年4月28日下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终于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林校长涉嫌受贿一案。

庭审过程中,武律师确定了如下辩护观点:

1、被告人的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要件,并不构成受贿罪。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客观方面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细致全面的辩护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部分辩护观点,以被告人林校长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又具备以上从轻、减轻条件,判决被告人林校长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从2009年3月30日我所接受林校长近亲属委托,到4月28日下午开庭后当庭释放,当法警解开绑捆在林校长两只脚上的鞋带后,林校长向法庭和律师分别鞠躬。法庭宣判林校长因挪用公司资金罪从轻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布释放。我所武绍智主任介入本案辩护,从3月底到4月28日,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判决,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林校长得以缓刑,这是我所成功的案例之一,检验了我所在经济犯罪辩护经验、技巧、反映和善于与司法人员融洽的结合、矛盾的协调的能力和实力。